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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决水犯罪的条件包括:主体是附近完全刑事责任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心态;客观上,行为人进行决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为公共安全。...
决水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炸毁堤坝、堵塞水道、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洪水来临时,水库管理人员不及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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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过失决水罪的,也是需要按照《刑法》中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出发。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决水罪判刑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对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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