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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大陆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不能是英文的。二、注册许可流程:第一步: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第二步:到刻章厂刻章一套分为公章、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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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使用英语注册商标,英文商标可以单独申请注册,不需要添加中文(英文字母构成就算英文,不一定非要是英文单词,可能会和汉语拼音产生近似) 2意义一一对应的话,的确是会被驳回的 3中英文一起注册,是文字组合商标,不属于图形商标,注册成功后只可以作为整体使用,不可以分开分别使用(使用形式必须和注册形式保持一致),如果需要分开使用,则需要分开注册分开注册的话,2者可以分别单独使用,也可以任意组合使用 4使用形式必须和注册形式保持一致,字体不可以改变(别人改变字体或者形式之后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属于侵权)如果是商标申请是黑白提交,颜色可以任意选择使用
首先,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只能在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审判人员又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1、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不能同时又以审判人员的资格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可能为照顾亲属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因此须回避。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这种情况对案件的审判涉及他个人的利益,不允许其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社会关系,如师生、同学、朋友等关系。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我国对回避制度也非常重视,除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章对回避制度的内容作了专门规定外,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具体化。但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和瑕疵,即未规定审判机关能否成为申请回避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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