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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实际上,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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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如下: 1、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法中没有规定本法具有溯及力,则本法仅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含该日)以后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以前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从本法生效之日起,凡在其之前生效的法律与本法就同类行为有抵触性规定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本法规定,但本法中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除外。
发生在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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