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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
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开辟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事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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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纠正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高峰期或者容易拥堵的路段,应当加强指挥疏导。接到和交通拥堵的报警,应当迅速出警,及时疏导交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造成交通阻塞或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二)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三)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四)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五)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规定改用近光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六)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七)不按规定借道或变更车道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八)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九)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十一)逆向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十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十三)在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按车辆类型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二)按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三)按实际承载人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四)按环保标识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五)按道路设计流量、路网情况等实行总量控制;(六)其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采取前款规定措施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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