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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如下:一是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不合格实际施工人以合格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二、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应当与以企业名义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方和挂靠方均可面临刑事处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级建造师挂靠有如下风险,建议慎重,如需草拟一份挂靠协议我可以为您代笔。 风险一:安全风险。这是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因为现在工程实行的是项目经理终身制,如果本人根本就不在现场,那么有可能稀里糊涂的就给别人背了黑锅。不是危言耸听,的确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有的最终是妻离子散,偿还终身。此其一,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风险二:证书风险。现在虽然注册办法没有出台(建设部已于2007年4月10日公布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但一般注册制度应是两至三年年检一次,如果一旦出现违规现象,例如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项目经理不在现场,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年检的通过。而且国家明令一证只得在一家单位注册执业。 风险三:违约风险。由于与企业签订的挂靠协议本身是违反政府部门的规定的,因此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此则企业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对于挂靠者的风险 一般而言,对于大多数寻找挂靠人的私募机构来说,总体实力比较有限,往往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发生违规事件的概率比较高。此外,挂靠者并不了解公司的具体活动,一旦公司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可能“连坐”到挂靠者,轻者引致中基协处分、影响日后的法定代表人资格,重者与法人一起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1.中基协处分 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中基协指出,针对挂靠行为的个人来说,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2.不能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对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做了规定,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贪污、贿赂、侵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担任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8)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人;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 可见,若挂靠的私募机构破产清算、违法吊销营业执照、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执照时,可能连累到自己,影响日后担任法代的资格。 3.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一旦法人的行为产生民事后果时,其本人很可能要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此时,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2)法定代表人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是若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则该法定代表人应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4)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受到行政处分、罚款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此,有以上行为的私募机构,对其挂靠人也会形成处罚威胁。 5.构成刑事犯罪 当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时,形成了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的“单罚制”和“双罚制”要求,可能各自追究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或两方同时追责。 比如,法定代表人可能触犯到走私罪(走私假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贪污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 所以,如果说不能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对其职业生涯的影响,不足挂齿,但是涉及到处罚尤其是刑事处罚时,则可能成“一生黑”,还是谨慎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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