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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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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8条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应属于刑法第12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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