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王大妈儿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李某主观上没有抢劫辛、吴二人的故意,而有故意伤害他们身体的故意。客观上有造成辛某身体伤害的事实和盗窃赵家大额财物的事实。 认定触犯抢劫罪所需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需作用于该“公私财物”。辛、吴二人与行为人李某所要抢劫的赵家并不具有厉害关系,所以李某使用水果刀捅伤辛某的行为不会导致李某盗窃赵家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李某故意伤害辛某身体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盗窃赵家大额财物触犯了盗窃罪。故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9人已浏览
385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