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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
学校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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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孩子多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看侵权主体,你外甥作为侵权人肯定有责任,学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医疗费用,如果医院开具相关检查项目,并不存在过度医疗问题,医疗费也应当由你外甥承担。当然何谓过度医疗很难讲,比如对方可以说我们担心身体的其他部位是否受伤也能说过去,这样的问题只能协商解决,如果起诉到法院你们认为医疗费过高与该次伤害无关,你们可以对治疗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申请鉴定。建议协商解决对你们最有利。如果诉讼解决,压缩性骨折对方是否构成伤残都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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