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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册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主要有: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条件《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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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 (1)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 (2)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条件,一种是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另一种是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由申请人主动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此外,不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符合规定,即由《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元素单一或组合而成。(2)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因此由上述元素组成的商标必须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不能与其他商标混淆。
商标的注册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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