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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的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1、被收养的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虽然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从法律上讲,他们从与养父母之间确立合...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后,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 养子女享有与养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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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是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2、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不是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养父母的父母,对养子女而言,称为养祖父母,相对应的被收养人称为养孙子女。在一般的家庭关系中,祖父母与孙子女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祖父母与孙子女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互相继承。但对于收养关系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存在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情况之一。故,收养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定困难境况的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对被收养人应做更周密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也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被收养后,如果主要的抚养义务是由养祖父母履行的,被收养人在成年后也对养祖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双方关系可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从立法目的出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双方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可以。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是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2、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不是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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