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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没有禁制令,但有相似的禁止令。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没有禁制令,但有相似的禁止令。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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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令”有助于刑罚的实施、预防犯罪的发生 “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刑种、新刑罚,而是辅助并监督管制这种非监禁性刑事处罚和缓刑制度顺利实施的措施。 通过相关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等因素确定的,且对于犯罪分子有明确的针对性。“禁止令”的实施实际上恰恰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以强制的手段矫正部分特定的犯罪行为。同时,通过“禁止令”的形式将犯罪人员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相隔离,对于犯罪人员再触犯同类罪名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二、“禁止令”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 “禁止令”作为管制、缓刑的一种监管措施,它的实施不但可以切实保障和强化刑罚的实施效果,同时也能体现我国刑罚制度“刚柔并济”、“因地制宜”的特点。通过建立“禁止令”司法制度,可以切实有效地帮助犯罪人员“迷途知返”,充分发挥我国司法制度中人性化的一面。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法院判决管制、缓刑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这一举措虽然是一种法治文明的表现,但却是也引起了部分社会公众的质疑,产生了不少社会矛盾。而“禁止令”的实施主要就是为了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况。 三、“禁止令”有益于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的和谐 “禁止令”的实施是一种维护社会管理的创新体制,它通过推动和规范对于部分特定犯罪行为及犯罪人员的矫正工作,不但维护了我国法律体制的权威,也能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更有利于犯罪分子在接受非监禁刑时进行改造,从根本上做到“弃恶从善”,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和谐能够起到促进作用。[2]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涉嫌违法交通禁令。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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