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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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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三)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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