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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规定:人、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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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的生活处境确实是特别值得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由家庭承担,老人的子女和其他亲属依法负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但是,也有一些老年人无儿无女,也没有其他赡养人。为了使这些孤寡老人老有所养,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弋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规定:人、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规定:人、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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