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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保修期限规定

2025-02-07
根据最新修订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之日开始计算。 对于商品住宅,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所约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且该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对于非住宅商品房,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所约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限内,如果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如果问题是由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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