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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占据主导地位,直接决定了公司是否能设立成功;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设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债务,应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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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执行公司设立任务。如果公司依法成立,而发起行为又经公司创立大会的确认,则发起行为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自始由公司承受。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立,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发起人应当就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理论依据来自于发起人合伙这一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各发起人都是权利义务的主体。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发起人在筹组设立公司时与正在筹备中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公司不成立时,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前述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行为经创立大会确认自始由公司承受,则是因为公司一经成立,发起人便消灭,而设立中的公司与设立后的公司其实体是同一的,因而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取得的权利义务,应当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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