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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好医疗纠纷案件,应该掌握好几个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医疗纠纷上,要平等...
审理好医疗纠纷案件,应该掌握好几个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医疗纠纷上,要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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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最高法院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给一个平息不满情绪的缓冲,而是对过去这一作法的否定。因为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无疑等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就等于法院的判决,因为没有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但不能胜诉,你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而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鉴定委员会常由当地的医疗专家组成,由其进行鉴定,无异于让他们自己给自己鉴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难相信。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医疗纠纷上,要平等的对待医患双方,医患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 3、坚持过错原则。 这里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包括在履行医疗合同整个过程中的过错。
处理医疗纠纷有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3、坚持过错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处理医疗纠纷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二、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三、坚持过错原则。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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