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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的刑事案件是发回重审还是维持原判,由第二审法院或者再审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决定。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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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法院认为构成犯罪,一审判决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一审法院第二次判决仍然是被告人无罪”,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少见的,但并不违法。 3、“上级法院的裁定对一审法院有多大约束力”,上级法院二审裁定的事项,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下级法院就必须重审,至于重审的结果怎样,不是上级法院能够指示决定的。二审法院“认为构成犯罪,一审判决不当”,只是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对下级法院没有法定的约束力,所以一审法院第二次仍然判决被告人无罪,也是执行了二审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的。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如果是案件的当事人不满意的,认定判决错误,包括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适用的法律等的错误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进行抗诉,然后由检察院上诉,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一般是两审终审制。
刑事案件同级检察院就可以抗诉,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检察院抗诉驳回刑事案件是合法的,抗诉被驳回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之后,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的结果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且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 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申诉是为了解决错误裁判不限次数,可一直申诉,但是主要还是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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