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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依法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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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依法起诉要求变更。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不应擅自将子女带走,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应依法起诉要求变更关系。 2.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与生活的实际要求密切相关,当孩子的生活在此抚养关系下不快乐,得不到应有的照顾时,就应该变更抚养关系,但是在协商的过程中,尽量不要爆发出争吵与烦躁,父母的情绪会让孩子的心灵蒙受更深的阴影,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最好能请专业的法律人士调节局面,这既能促进双方在变更的问题上达成协议,也能减少对孩子的伤害。需要起诉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最好能向律师详细地咨询,弄清楚自己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怎样提高自己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一般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就是两个人可以商量来进行解决所有问题,不需要区法院进行处理,一种就是起诉离婚,很多人都会选择起诉离婚因为双方的问题很难解决,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要依法来进行处理。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时争夺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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