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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根据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这些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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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三)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加处罚款”的措施最早由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作为该法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中的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推论出“加处罚款”的有关法律特征。 第一,“加处罚款”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1.它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加处罚款”在《行政处罚法》中安排在“行政处罚的执行”章节内,是作为针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而采取的执行措施,目的在于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罚决定。 2.它是间接强制执行而不是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有直接强制与间接强制之分。直接强制是指执行机关自身采取强制手段,直接达到当事人履行义务或当事人义务被履行的状态,如直接从当事人在银行的帐户上扣缴税款。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通过第三者代为履行或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手段,以达到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当事人义务被履行的状态。“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18]的范畴,因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1、一般程序: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特殊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2)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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