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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承担未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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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你可以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第条、第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你可以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第条、第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形。被监护人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责任承担有其特殊性。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包括:(一)致害人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人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换言之,致害人须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二)致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致害人须实施了加害行为,且这种行为须是致害人自己独立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是受有民事责任能力人的故意教唆、指使、操纵所为,则应由教唆、指使、操纵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三)有损害事实致害人的行为须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四)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指受害人的损害系由致害人的加害行为所导致。致害人的加害行为是因,受害人的损害是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按如下方式承担:(一)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在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赔偿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二)被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的情形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在被监护人有财产时,其赔偿费用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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