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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
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没领证,二是领证了没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看看是否符合以上情况中的一种,不符合不退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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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订婚,奶奶接收男方按婚约支付的彩礼,双方分手,接收彩礼的奶奶被男方诉至法院。4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孙女与奶奶共同返还彩礼12000元。 金某与冯某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20日订婚,2006年2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期间,原告金某付给冯某1200元见面礼,按婚约规定,“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则由冯某的奶奶被告章某接收。 庭审中,章某辩称,所收彩礼交给了冯某,冯某辩称见面礼及“三金”折款属赠与,不在返还之列。冯某置办嫁妆及做酒花费4700元。因金某与冯某“婚后”聚少离多,且自2007年春节后分居至今,为此金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与冯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方所收原告彩礼应予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和“三金”是双方及亲属在订婚时约定的,不系原告主动给付的,不具有赠与性质。被告章某收受原告“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无第三方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已交给冯某,故章某亦负有共同返还礼金的义务。被告冯某置办嫁妆及做酒花费4700元应在返还礼金中予以扣除。鉴于金某与冯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被告所收彩礼应酌情适当返还,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彩礼中不应当返还的部分包括以下两种: 1、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同居,则可以要求归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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