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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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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发挥了相当的积极作用。据国家统计局对2562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进行调查,在已经改制的1943家企业中,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达563家,占到已改制企业的29.0%。但是,也有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认为,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赋予了国有独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的特权,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设计不甚完备,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干预过多,仅仅允许国家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有对民营资本歧视之嫌。因此,有专家建议取消《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一节,在国有独资公司类型化的基础上,将属于商事性质的公司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分别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加以相应的规定,容纳于一人公司中;将仅存在于特殊行业和特定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交由其他法律调整。 2003年,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我国进行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各级国资委,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使得原来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再适应形势的需求。因此,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修订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国有独资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既有利于明确国家与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营责任,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企业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因而法律对其设立、机构设置及其经营管理都有一些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这些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国有独资公司为独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这个股东只能是国家,国家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和机构代行股东的职能。第二,公司章程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后,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第三,由于公司只有国家一个股东,因而在机构设置上不设股东会。对于法律规定股东会的有关职权,一部分,即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行使,另一部分,包括决定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计划、产品和市场的开发、经营方向、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任免等则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第四,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此外,法律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正副董事长的设置和产生、法定代表人的担任、总经理的聘任与职权,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等都作了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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