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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前发现新罪怎么办

2022-08-23
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的表述可知,屈某有新的犯罪事实,A区法院应待A区检察院补充起诉。具体是指,待B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经B区检察院移送A区检察院就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审查起诉、补充起诉后,A区法院再一并审理。在法庭审理阶段,只为等待移送补充起诉新罪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是不合理、不必要的程序倒流。本案并非因屈某涉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需要补充侦查,故不应退回A区检察院。若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或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屈某不构成犯罪或者决定不起诉,则A区法院将屈某涉嫌抢劫罪一案退回A区检察院更是无道理。对新罪补充起诉与对前罪补充侦查是两码事,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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