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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因此行政案件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但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现实司法实践中,还有例外的情...
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因此行政案件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但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现实司法实践中,还有例外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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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而达成的,如调解不成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复议机关还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以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因此行政案件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但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现实司法实践中,还有例外的情况:一种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查明后向行政机关释明,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已达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还有就是,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行政机关明确表达其会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实现,也可以选择撤诉。前述两种情况,不是调解,但处理方式,起到了类似调解的效果。
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行政案件不适用于调解,但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可以适用于调解。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一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查明后,向行政机关解释,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诉讼。此外,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明确表示将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也可以选择撤诉。以上两种情况,不是调解,而是处理方法,起到类似调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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