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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事由: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
公司对股东或经营者提起的诉讼如下: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抽逃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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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限制(1)提起主体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经验,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这种限定是必要的,可以防止少数股东不正当的滥讼行为,避免新制度的矫枉过正。但亦有学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提高提起诉讼主体的持股比例,并且对持股时间应作要求,以连续持股二年以上为宜。(2)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股东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或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此时,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3)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即必须是股东的合理期待落空,这表现为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公司实际上成为大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或者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对其权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丧失信心,就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解散公司。(4)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公司行为违反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期望。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共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起诉时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了防止个别股东随意使用诉讼权利,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对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限制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连续180天以上。在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过期的持股时间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有的股份合计。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应当依法向上述相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为公司内部救济原则。3、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明确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原因是股东代表诉讼主要针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诉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股东代表只是因为公司怠于或拒绝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基于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产生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侵权主要来自:(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二、他人。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担任公司职务的员工,还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还包括与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方。股东派生诉讼应满足一定的程序前提条件。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紧急情况外,股东应在诉讼前向公司机关提出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的要求。(二)请求不能发生。这一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被拒绝,或公司有关部门消极不作回应。(三)在一定情况下,股东也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2、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对公司造成损害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或直接起诉。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紧急情况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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