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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案件如下: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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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架料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此外,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1、工程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工程款纠纷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一般经济合同那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约、承诺,即仅可以对劳动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约。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那么,产生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特别是在“三资”企业中,企业具有劳动者无法抵抗的优势地位。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处在了附属的位置,无从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企业为了减少订约成本和增进效率,而简化缔约程序。企业经过与大量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这种订约,不断重复的“交易频率”较高,已成为日常工作中例行的工作事项,因此企业希望选择一种既简单省事儿,又能给自己一方较大控制权的订约形式,以节约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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