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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存在保全申请错误的事实,通常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作为衡量保全是否错误的重要认定标准,保全错误的原因有多种,如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基础等,但错误的结果只有一种即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数额小于保全数额,差距存在合理性的不属于保全申请错误。 其次,申请人对保全申请错误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均可。 最后,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损失与保全申请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全错误损失主要体现在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替代资金贷款利息等直接损失、积极损失。
申请索赔时,可向对方索赔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在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中,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诉讼保全是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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