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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人的义务包括哪些方面?

2024-12-10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存货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 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 2. 说明义务: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方式等有关情况。 3.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包装不符合标准,保管人代为整修改装的,存货人应提供必要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费用。 4.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仓储物。 5. 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仓储费是保管人因储存保管仓储物应取得的报酬,存货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等向保管人支付。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因储藏保管货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主要指运费、修缮费、转仓费、保险费等。保管人在请求存货人支付上述费用时,应出示有关清单和登记簿。 依据《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 向存货人交付仓单。 2. 如果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 3. 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 4. 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包括: (1)发现变质或损坏; (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而起诉讼扣押; (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 (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 5. 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 6. 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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