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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法认定为因工受伤; 2.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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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工伤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首先工伤部门已经认定当时受的伤属于工伤,做出工伤认定书,但劳动者在工伤发生之后一段时间死亡的话,家属应该去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依法做一个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关联关系鉴定。如果认定死亡是因工伤直接导致的,那么死者近亲属应凭工伤认定书,关联关系鉴定书,死亡证明,直接申请工亡待遇的劳动仲裁即可。
临时单位委派职工去接送人的,应当认定为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未超过48小时的,则应当视同工伤。若超过48小时死亡的,则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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