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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过失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拒绝改正;(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无效;(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无过失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根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天;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一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一,单方面解除;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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