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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盗窃罪的对象必须...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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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3、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盗窃的成立条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3、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四、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修改之后,对于成立盗窃罪,不再仅仅是以盗窃的数额为标准。除了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以认定为本罪,在多次盗窃、扒窃、入室盗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等情况下,即使盗窃的金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也是可以以盗窃罪论处。在对行为人判刑处罚的时候,最高也就是判无期徒刑,因为对本罪已经取消了死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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