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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
《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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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0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释的罪犯,未犯新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假释考试期满的,认为原判刑已经完成。同时,刑法还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试期为未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试期为10年。
假释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假释,是对服刑人员的一种奖励措施,因为牵涉到刑罚的变更,所以必须经由法院审批。监狱具有申报权。 《监狱法》对申报和批准假释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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