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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选择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执行程序中,遗产管理人可以变更或者增加为被执行人,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会随之消灭。在借款有担保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债务人死亡时,如留有遗产,债务人的继承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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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2.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讲,它的生效时间应溯及到继承开始时,放弃继承的内容既包括放弃遗产的继承,又包括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分割结束与放弃继承者无关,也就谈不上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法院不应追加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参加诉讼。遇到债务人死亡债务怎么办?此时可以就债务人的遗产进行还债,如果在还债之前债务人的遗产就已经被继承人分割的话,这个时候各个继承人需要在自己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那么此时也就不需要给被继承人还债了。
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有三项,即: 1、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人)应缴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原则虽已被当代多数国家的法律认同,但不少国家规定了繁琐的程序。与此相反,我国继承法将它作为一项当然原则,既无需继承人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无需为此而开出遗产清册,明确而易行。 2、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继承人如果继承了死者的遗产:才可以向继承人索赔,而且只能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不能再继承人索赔。继承人是未成年: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民事事务,可以向其监护人索赔。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那么债权关系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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