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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主要有如下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欺骗性标价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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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属于价格欺诈的一种的。如果对于商品价格进行了涂改的,并且涂改后的价格高于原来的价格的,也是属于构成了价格欺诈的情况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就价格欺诈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等都属于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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