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般由司法机关负责,也就是司法局负责,具体由司法所完成。 这里说的评估程序,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审前调查(检察院法院会委托...
缓刑考验期应注意事项: 1.准时到司法所报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超过日期也会有麻烦) 2.入矫后,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司法所一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对缓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在适用社区矫正前,需对其进行法院判缓刑前司法评估,是两院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一项新的刑罚制度。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基本做法 由于法律规范缺失,调查评估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统一、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模式。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委托调查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二)指派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负责开展调查,由司法所成立调查小组,成员包括至少一名专职执法人员和一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 (三)调查小组调查时,要走访派出所、居委会、罪犯原单位(学校)、罪犯主要家属、居民(邻居)、以及社区负责人等单位和人员,掌握被告人或罪犯的基本信息、个性特征、历史表现等情况资料; (四)调查小组和司法所综合调查走访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报县司法局; (五)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提交局案审小组对司法所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讨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六)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将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七)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及时反馈委托机关。
一、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关系及表现情况; (三)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 (四)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其的评价和反映; (五)受害人的意见; (六)原办案机关意见; (七)拟禁止的事项。 二、调查评估的程序与方式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委托机关社会调查评估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接受调查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2、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原办案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3、调查评估结束后,司法所要认真研究,提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和建议,并起草调查评估报告,经司法所长审核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须认真审阅调查评估报告,对调查评估报告有疑点的要指派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评估意见审定后,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3日内提交委托调查评估机关。 5、人民法院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后,应及时审阅。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宣读、质询。必要时应通知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以决定是否采纳调查评估意见。诉讼参与人对调查评估意见提出质疑的,由法庭审查并决定是否对调查评估意见进行复核或者采纳调查评估意见。 6、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须对调查评估意见核实的,应通知负责调查评估意见的司法所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通知被害人的家属或被告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
1、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的结论。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9人已浏览
362人已浏览
508人已浏览
5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