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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行政复议期间不属于的范围是怎样的呢。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注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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