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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来说是依据人损,构成轻伤是10级以上,包括以下: 1、.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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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创口4.5厘米构成轻伤,其他部位不构成轻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二十三条
面颅骨,共15块 不成对分布的有:犁骨、下颌骨、舌骨 成对分布的有:上颌骨、鼻骨、泪骨、颧骨、下鼻甲、腭骨 如果鼻骨畸形愈合,影响容貌,可以构成十级伤残 你以上陈述的事实情况描述得不清楚,是已到检察机关的公诉阶段,还是现在是公安的侦查阶段报捕?你需要委托专业人士出面帮你解决问题,律师会运用专业的技能为你维护正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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