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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形不适合执行拘传

2021-11-29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留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拘留或者逮捕,即未被拘留。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随时提审,无需拘留。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传唤案件。拘留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一般而言,是先经过合法传唤,当它没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到案时才使用。当然,根据案件情况,允许被告直接拘留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在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填写拘传票或者拘传证,并向被拘传人出示。如果被拘留者拒绝拘留,执行人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包括使用仪器强迫他们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连续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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