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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保停交后,医保卡里的余额还能进行使用。医疗保险停缴三个月以内的,可以申请补缴,补齐费用之后可以在次月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若在三个月及以上的,不能申请补缴,在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享受相应的待遇。
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外就医一般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所以保外就医一般是不需要律师介入的,但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④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②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③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①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②骗取保外就医的; ③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④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⑥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⑦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①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②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③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保外就医审批程序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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