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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适合监视居住

2021-12-02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方便案件调查和审理,司法机关需要对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等。今天,我们来看看那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监视他们的生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赡养人;(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更合适的监控居住措施;(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这些可以适用于监视居住的人,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妇女,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以及唯一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在看守所拘留会使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刑法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和改造。对于这些人来说,不拘留更符合法治精神。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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