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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起诉离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
女方在刚生完孩子,男方可以起诉,但是这里有个期限。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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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答: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那么双方基于离婚自由可以随时离婚,没有时间限制;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男女方提出离婚受时间的限制,指的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获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从这个规定看,生完孩子能否离婚,要首先看是否是在分娩后一年内。换句话说,如果生完孩子超过一年,那么夫妻双方的离婚就不再受是生完孩子多长时间的限制了。二、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三、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四、劝和不劝分,为了孩子,三思后行。
一般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看来,在女方怀孕期间,也就是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这段时间内,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况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诉讼:(一)女方在分娩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
女方可以随时提离婚。但是需要有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同时男方如有过错建议保存相关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男方在女方分娩一年内不许提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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