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借款人和贷款人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在借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外,借款人和贷款人对贷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贷款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 因此《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则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但如果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那么超过的部分就会被认为是高利贷,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