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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理论上与其他股东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隐名股东其实就是不愿显名的实际出资人,除了不对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出资的当事人,可以确认其享有股权。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当然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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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情权,与隐名股东相对的为挂名股东,因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和股东,故享有股东权利。在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内部产生争议和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自己股东的身份和相应的权利。但是在处理隐名股东和第三方的外部关系时,第三方基于工商公开登记显示的信息与挂名股东转让股权,而这个第三方是善意的,则隐名股东不能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股东的身份对抗转让无效,也不能向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
1.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理论上与其他股东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隐名股东其实就是不愿显名的实际出资人,除了不对外显名之外,具有一切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股东的所有义务。 2.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和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需说明查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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