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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道树形成的...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偷盗、损伤、践踏树木花草;(二)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三)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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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树木修剪应当由城市绿地管护单位负责。架空线产权单位发现有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情况时,应当向城市绿地管护单位提出修剪树木的具体要求。需要修剪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的,需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由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修剪,也可由架空线产权单位按要求自行修剪树木,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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