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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吸毒案件,只要知道他人有吸毒行为,即便没有相应的证据也可以举报,警方会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
应该去医院检查,如果真的吸毒了,应该送进监督所,虽然有点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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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局123号令规定,3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3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对3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3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在执法实践中,办理吸食毒品行政案件的证据俗称为“本人交代”“尿检阳性”,即吸食毒品嫌疑人供认其吸食毒品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尿液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者需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治疗措施的依据。但很多吸食毒品违法人员掌握公安机关的这一证据要求,拒不供认吸食毒品的行为,经常使公安机关在只有“尿检阳性”单一证据的情况下,面临对吸食毒品嫌疑人处罚与否的难题,形成一种证据与事实的尴尬。
有吸毒史,驾驶证会不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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