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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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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一是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二是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26lt;民事诉讼法%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一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第二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第三类,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第四类,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第五类,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第六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第七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上述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约束的特点,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通过简易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高效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披露案件。除前款规定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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