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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国家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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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您好。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索债案件中当事人所索要的债务可分为五种: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则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合法债务、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非法债务,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在各种各样的索债案件中,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根据我国《刑法》最新规定,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这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界限,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
这个案件中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区分的界限,如果能证明有“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的话,是可能适用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1、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2、对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应当认真分析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的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非法拘禁罪。 4、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它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对行为人从一重处罚,按绑架罪定罪量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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