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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结婚是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
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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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是可以撤销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原因只有这三条,不能随意扩张。无效的原因消除之后,不得再主张婚姻无效。主张婚姻无效的,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构成胁迫须具有下列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行为。 3、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
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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