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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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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
根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
信用卡欺诈的识别:(1)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l,构成欺诈他人信用卡欺诈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欺骗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只有主观上有欺诈意图,客观上有欺诈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实践中,一些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如借给亲戚、朋友等。在表达形式上,用户也在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但持卡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的规定,但用户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产,因此,没有信用卡欺诈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纠正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2、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欺诈。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纠正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2、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即使用信用卡进行为恶意透支,也不能力进行为恶意透支。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透支经常发生,但行为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到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上述情况,如果提供虚假证明,虚假身份证欺骗信用卡,然后大量透支,其行为本身足以证明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的信用卡,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大量透支,可以从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进行分析,如透支后潜逃,或银行多次催促仍拒绝偿还,或大大超过实际支付能力透支,实际不可能偿还,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3、如果有下列情况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故意欺诈,则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道使用伪造或无效的信用卡。一般来说,大多数使用虚假或无效的信用卡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的目的。(2)当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欺诈的意图,不能被视为犯罪:(1)他人不知道使用虚假或无效的信用信用信用卡。一般来说,大多数使用虚假的信用信用卡可以推定行为行为人可以假、无效的信用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行为人有欺诈行为人不能是故意的,但不能是有欺诈行为人有欺诈行为人不能是故意的。如果犯罪分子自己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错误使用他人的信用卡,犯罪分子不是故意的。当然,他不能以犯罪论处。此外,犯罪分子知道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但犯罪分子使用它是为了开玩笑,解决他的迫切需要。之后,他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解释并偿还,因为犯罪分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应以犯罪论处。(3)善意透支。允许善意透支,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分子的透支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分子的连续透支导致巨大透支,或者如果犯罪分子未能按时归还透支,并继续超过透支限额并拒绝偿还,则可视为恶意透支;如果犯罪分子在限额内透支或超过限额,但按时偿还,则为善意透支(2)如果犯罪分子持续透支,导致巨大透支,或者如果犯罪分子未能按时归还透支,并继续超过限额透支,并拒绝偿还,则可视为恶意透支;如果犯罪分子在限额内透支,则可以视为恶意透支;如果犯罪分子在限额内透支或者超过限额内透支,或者超过限额,则属于信用信用,则属于盗窃,则为善意透支,则为善意透支。(2)如果犯罪分子使用信用信用信用信用信用信用信用信用卡,则应当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犯罪分子的,也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分子的,也可以按照本法规定进行为盗窃犯罪分子的情况进行为盗窃。如果有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使用的,用户不应受到盗窃的惩罚,应根据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如果一个盗窃者偷了一张信用卡,他的朋友说他捡起起来,由他的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不应该处理盗窃,应该处理假信用卡欺诈的规定。(3)伪造信用卡和使用伪造信用卡欺诈的定性问题伪造信用卡和伪造信用卡欺诈应该如何定性,在信用卡欺诈之前,我国刑法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此,只要持卡人有主观利润目的,客观伪造行为,就应确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一种手段,财务欺诈是目的,构成伪造证券罪和欺诈的牵连犯罪,应以一种重罪进行。因此,只要持卡人有主观利润目的,客观伪造行为,就应确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财产欺诈是一种手段,财产欺诈是目的,构成伪造证券犯罪的,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犯罪和欺诈犯罪的,应该涉及犯罪,应该是重罪的重罪,而不包括重罪的重罪。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依照本法的规定构成伪造、变更金融票据罪,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罚相同,因此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涉及犯罪的结果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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