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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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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鉴于在法律层面,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小姐婚姻关系确已解除,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现李小姐想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若查明确实存在前述条款规定的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才会判定变更抚养权,而对于是否存在法定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主张抚养权变更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回归到本案,李小姐系举证义务方,若其不能证明存在前述法定情形,势必面临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综合前文所述可知,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一经解除即生效。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抚养权等约定是否有效则在于双方是否同意协议内容或一方有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管双方是否存在“假离婚”的想法,只要是涉及到离婚协议的拟定、签署等事宜,均需谨慎对待,否则一旦签署对自己不利的离婚协议,将来想通过撤销或变更协议内容来维权确实存在较大难度。当然,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在离婚协议中的表述不全面,实务中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案件确实存在,在申茵潘晶律师团代理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不乏通过此策略成功维护权益的成功案例。但是个案情况不同,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中可分割财产的范围、金额等均需根据双方离婚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方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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